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0年9月14日奉獲財政部90年9月14日臺財融(三)字第0903000099號行政命令,茲已依法承受新竹縣新豐鄉農會信用部之資產,該農會權利義務已由聲請人概括承受,合先敘明。相對人於81年1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新竹縣新豐鄉農會現在及將來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1年12月10日至111年12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丙○○○有限公司以相對人簽發之支票3紙(票面金額分別為265,000元、290,000元及311,350元,發票日分別為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5日及99年1月30日),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並辦理票據融資,聲請人依票據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5日及99年2月1日之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詎料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遭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履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90年9月14日臺財融(三)字第0903000099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各2紙(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具狀陳稱:其於81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貸2,300,000元,業已清償完畢,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非其真意,又票據債務非抵押權擔保範圍所及,況聲請人與案外人就票據債務已達成每月分期清償之協議,債權尚未屆期,應駁回拍賣抵押物聲請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抵押權既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另相對人上開主張屬實體上之爭執依據前開判例要旨,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提起訴訟,本件非訟程序尚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9年度司拍字第123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506│田│2,000.00│全部│乙○○所有││││││││││││├─┼───┼────┼───┼───┼────────┼─┼──────┼───────┼──────────────────────┤│2│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507│旱│825.00│3分之2│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一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225│後湖段坡子│新竹縣新豐│一層樓│││││全部│乙○○所有││││頭小段地號│鄉坡子頭│磚造、鋼架│264.25││264.25│││││││506及後湖│131之1號│、石綿瓦││││││││││段坡子頭小││││││││││││段地號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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