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2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書誤載為七月二十六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八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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