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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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6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30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已於97年12月29日死亡,有戶政資料在卷可參,原審未酌及此,逕為實體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據上上訴,非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撤銷原審判決,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