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97號原告甲○○被告乙○○LIUS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琇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97號原告甲○○被告乙○○LIUS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