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即 郭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即郭昭德)以相對人甲○○所有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丙○○(即郭昭德)對聲請人負債720,218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6年促字第3309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查本件相對人丙○○(即郭昭德)非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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