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91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12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皓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