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惠銘台東縣池上鄉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16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惟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請求金額516,160元中,包含對被上訴人黃惠銘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對被上訴人池上鄉農會請求資遣費316,16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就其中316,160元之資遣費部分,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420元(計算式:5,130×2/3=3,420),故本件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010元(計算式:8,430-3,420=5,01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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