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十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嫌重大,有逃亡及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四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重要證人曾經到庭而認為無逃亡或串證之虞,亦即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原因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柯彩燕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