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東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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