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