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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