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李淑惠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