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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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瓊芳 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不予變價及處分。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同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第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金融機構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一輛、WCA-756之普通輕型機車一輛,此有聲請人101年9月18日補正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佐。其中前開3家保險公司之保單部份,經函詢後可領回之解約金加計債務人名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4,14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分配表、發款通知函、各債權人之匯款入帳聲請書等在卷可稽。至汽車及機車部分,因各為80年及83年出廠,車齡已逾19年以上,殘值甚低而無清算變價之實益,徒增清算費用之支出,故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於101年11月19日依同條例第101條所規定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就此均未表示意見,爰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綜上,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即已分配完結,而應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1│機車(車牌000-000)│83年出廠 山葉 49c.c.│├──┼──────────┼──────────────┤│2│汽車(車牌00-0000)│80年3月出廠GEO1590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