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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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三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前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十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更犯施用毒品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