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警秤毛重約零點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公克,包裝袋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警秤毛重約○、五公克,驗餘淨重○、二九公克,包裝袋重○、二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海洛因一包(警秤毛重約○、五公克,驗餘淨重○、二九公克,包裝袋重○、二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