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三二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己○○被告銀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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