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一號
受罰人甲○○右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查璽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會中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當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至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