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王貞淳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 律師被告 張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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