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炫坤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金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6,6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6,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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