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1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美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鄭美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陳 蔡幸宸 新臺幣玖拾陸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於每月參拾日前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匯入 陳蔡幸宸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指定帳戶內。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1「被告鄭美惠於偵查中之自白」更正為「被告鄭美惠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證據部分另補充「扣案物照片1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鄭美惠為本件犯行時,係告訴人陳蔡幸宸僱佣任職於新北市○○區○○街○○號前菜攤之員工,負責販售青菜及收取客戶交付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先後侵占該菜攤之貨款新臺幣(下同)7萬3,400元之犯行,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其前揭先後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知靠自身努力賺取金錢,竟侵占所收取客戶應繳付之款項,對告訴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非小,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侵占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3,400元(其中扣案之2,000元已發還告訴人)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本院卷附和解筆錄1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緩刑部分: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㈡、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觀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即明。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承諾分期給付賠償金共新臺幣(下同)960,000元(見本院卷附和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等語,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並兼顧告訴人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宣告命被告應給付告訴人960,000元,給付方式為自108年9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於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匯入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
另此部分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再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均併此敘明。
五、另查本件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7萬3,400元(其中扣案之2,000元已發還告訴人),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前述),倘被告違反和解內容,告訴人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463號被告鄭美惠女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美惠係陳蔡幸宸僱佣任職於新北市○○區○○街○○號前菜攤之員工,負責販售青菜及收取客戶交付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鄭美惠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其已收取之貨款,變異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總計新臺幣(下同)7萬3,
400元。嗣陳蔡幸宸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於108年1月26日10時30分約詢鄭美惠,經鄭美惠主動交付同日10時4分所侵占之2,000元(即附表編號31,已發還陳蔡幸宸),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蔡幸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鄭美惠於偵查中之自│坦承業務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之│││白│事實。│├──┼───────────┼──────────────┤│2│告訴人陳蔡幸宸於警詢及│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指訴││├──┼───────────┼──────────────┤│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證明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編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31所示貨款之事實。│││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4│監視器光碟、監視器翻拍│證明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所示│││照片、業務侵占明細表等│31次貨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鄭美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業務侵占3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之犯罪所得共計7萬1,400元(7萬3,400元扣除已發還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警方移送意旨另認被告涉犯者為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檢察官何克凡附表:(新臺幣/元)┌──┬─────┬────┬────┬────┬─────────────┐│編號│日期│行為時間│結束時間│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方式││││││金額││├──┼─────┼────┼────┼────┼─────────────┤│1│108/1/8│8時50│8時50│200元│將後方桌零錢盤旁之50元硬││││分10秒│分37秒││幣取走,轉身後放入口袋內│├──┼─────┼────┼────┼────┼─────────────┤│2│108/1/8│10時04│10時04│200元│將前方桌零錢盤旁之50元硬││││分18秒│分45秒││幣取走,轉身後放入口袋內│├──┼─────┼────┼────┼────┼─────────────┤│3│108/01/10│10時43│10時44│200元│將後方桌上硬幣塞入口袋內││││分47秒│分10秒│││├──┼─────┼────┼────┼────┼─────────────┤│4│108/01/10│11時06│11時10│5,000元│將後方桌塑膠筒下仟元鈔一疊││││分47秒│分41秒││移至前方鐵桶下,讓告訴人和│││││││其他人找不到,之後被問,再│││││││偷偷拿出來謊稱告訴人粗心掉│││││││在地上│├──┼─────┼────┼────┼────┼─────────────┤│5│108/01/11│11時24│11時24│250元│將零錢盤之50元硬幣數枚分││││分20秒│分35秒││別用左、右手拿取,放入左邊│││││││口袋│├──┼─────┼────┼────┼────┼─────────────┤│6│108/01/15│9時36│9時36│2,000元│雙手伸入裝鈔票塑膠桶,取出││││分27秒│分37秒││鈔票,塞在左鞋子內│├──┼─────┼────┼────┼────┼─────────────┤│7│108/01/15│9時56│9時57│3,000元│取走客人交付仟元鈔及座位塑││││分40秒│分23秒││膠桶內一疊鈔票,往後方桌塑│││││││膠布下藏放│├──┼─────┼────┼────┼────┼─────────────┤│8│108/01/15│11時53│11時55│3,500元│將座位塑膠桶內一疊鈔票往鞋││││分45秒│分15秒││子和手套裡塞│├──┼─────┼────┼────┼────┼─────────────┤│9│108/01/16│7時55│7時56│5,000元│將前方桌座位塑膠桶內一疊鈔││││分20秒│分33秒││票,塞入鞋子和手套│├──┼─────┼────┼────┼────┼─────────────┤│10│108/01/16│10時35│10時36│3,000元│將前方桌下塑膠筒仟元及百元││││分42秒│分17秒││鈔票,塞入襪子│├──┼─────┼────┼────┼────┼─────────────┤│11│108/01/16│11時07│11時07│2,000元│將後桌上塑膠桌布下預藏的一││││分20秒│分45秒││疊仟元鈔票,以左手捏住壓在│││││││手捧零錢盤下│├──┼─────┼────┼────┼────┼─────────────┤│12│108/01/17│11時04│11時05│3,000元│將桌上塑膠桌布下預藏的一疊││││分38秒│分05秒││仟元鈔票放口袋內│├──┼─────┼────┼────┼────┼─────────────┤│13│108/01/18│9時55│9時55│3,000元│將桌上塑膠布下預藏的一疊仟││││分23秒│分49秒││元鈔票放口袋內│├──┼─────┼────┼────┼────┼─────────────┤│14│108/01/18│10時19│10時19│2,000元│將桌上塑膠布下預藏的一疊仟││││分05秒│分20秒││元鈔票放口袋內│├──┼─────┼────┼────┼────┼─────────────┤│15│108/01/18│10時25│10時26│2,000元│將桌下塑膠袋的伍佰和佰元鈔││││分38秒│分05秒││票放在桌上,再取走放口袋內│├──┼─────┼────┼────┼────┼─────────────┤│16│108/01/19│9時38│9時38│50元│將後方桌的硬幣取走,放口袋││││分17秒│分29秒││內│├──┼─────┼────┼────┼────┼─────────────┤│17│108/01/19│11時00│11時01│1,000元│將後方桌鎊秤下壓好預先準備││││分53秒│分09秒││好的千元鈔票放入口袋│├──┼─────┼────┼────┼────┼─────────────┤│18│108/01/19│11時19│11時20│1,000│將伍佰鈔票一疊由後方桌的塑││││分49秒│分25秒││膠筒旁抽出握在手裡,再放入│││││││口袋內│├──┼─────┼────┼────┼────┼─────────────┤│19│108/01/20│7時40│7時40│2,000元│將後方桌鎊秤下壓好預先於7││││分10秒│分35秒││時35分40秒預藏好的千元│││││││鈔票,轉身放入口袋│├──┼─────┼────┼────┼────┼─────────────┤│20│108/01/20│8時21│8時21│3,000元│將後方桌鎊秤下壓好預先準備││││分05秒│分30秒││好的千元鈔票,轉身放入口袋│├──┼─────┼────┼────┼────┼─────────────┤│21│108/01/20│8時58│8時58│3,000元│將客人陸續交付仟元鈔票一疊││││分03秒│分17秒││壓在後方桌的鎊秤下,直接取│││││││走,轉身放入左邊口袋│├──┼─────┼────┼────┼────┼─────────────┤│22│108/01/20│10時00│10時01│2,000元│將仟元鈔票一疊由後方桌的鎊││││分40秒│分05秒││秤下抽出,轉身放入口袋│├──┼─────┼────┼────┼────┼─────────────┤│23│108/01/20│10時38│10時39│3,000元│將鈔票塞入鞋子││││分42秒│分10秒│││├──┼─────┼────┼────┼────┼─────────────┤│24│108/01/20│10時42│10時43│6,500元│將塑膠桶鈔票取出,塞在左腳││││分11秒│分17秒││鞋子│├──┼─────┼────┼────┼────┼─────────────┤│25│108/01/23│11時31│11時31│2,000元│將仟元鈔由後方桌鎊秤下抽出││││分05秒│分27秒││握在左手,轉身再往攤位後方│││││││跑走│├──┼─────┼────┼────┼────┼─────────────┤│26│108/01/25│8時22│8時23│2,000元│將客人交付仟元鈔,往後方桌││││分30秒│分27秒││下塑膠袋裡放,再連同袋子裡│││││││貨款,放入口袋│├──┼─────┼────┼────┼────┼─────────────┤│27│108/01/25│9時21│9時22│2,500元│將前桌下鈔票塞進上衣口袋││││分40秒│分15秒│││├──┼─────┼────┼────┼────┼─────────────┤│28│108/01/25│11時38│11時38│3,000元│將枱桌下鈔票,以左手放入口││││分10秒│分39秒││袋│├──┼─────┼────┼────┼────┼─────────────┤│29│108/01/25│11時46│11時46│3,000元│以左手手套藏錢往攤位後方跑││││分10秒│分27秒││帶走│├──┼─────┼────┼────┼────┼─────────────┤│30│108/01/26│7時46│7時47│3,000元│把仟元鈔票由後方桌鎊秤下抽││││分53秒│分44秒│元│出,轉身放入口袋│├──┼─────┼────┼────┼────┼─────────────┤│31│108/01/26│10時04│10時04│2,000元│把仟元鈔一疊由後方桌鎊秤下││││分25秒│分40秒││抽出,轉身放入口袋│├──┴─────┴────┴────┼────┴─────────────┤│合計│7萬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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