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山健 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代理人 李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公示催告係於民國108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8年8月2日止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應於108年11月4日(本應為108年11月2日,因假日延至上班日)前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109年4月1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明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山健包裝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1月16日│39,150元│ZF0000000││││限公司林宏鵬│竹東分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