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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