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右二人送達地點:台北縣○○鎮○○路九十九之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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