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盜匪案件,經羈押在案。惟被告係屬自動自白供述案件,且已自知悔悟,並願虛心接受法律之制裁,以求日後心安並願負起責任,給予被害人應有的交待,懇請 鈞長 體恤被告為初犯,且已有洗心革面之心,給予被告在服刑之前,賜准提出具保之聲請,讓被告得能挽回一個即將破碎的家庭,俾便外出安撫父母及妻兒之生計及所居住之固定住所,以求安心服刑。且被告定會隨傳隨到,以利早日結案,為此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懇請鈞長賜准被告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乙○○因涉犯盜匪案件,經甲○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仍有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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