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六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洪曉能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志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