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1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於是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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