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林銘章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給未到庭之當事人(兄弟們)聽,使其等知悉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完整陳述內容,故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視同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其主張係為給未到庭之當事人(兄弟們)聽,使其等知悉兩造於上開期日完整陳述內容,堪認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