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嘉簡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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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嘉簡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О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