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0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六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