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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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七號
原告辛○○○
亥○○甲○○丙○○卯○○辰○○○乙○○戌○○癸○○○酉○○巳○○天○○地○○○子○○未○○庚○○宇○○○丁○○午○○宙○○○壬○○○寅○○丑○○申○○被告己○○
戊○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鄧希賢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