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41號上訴人 黃仁貴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複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鴻 ( 林樹松 之承受訴訟人)
林靜慧 (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豪 (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青 (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竫榆 律師被上訴人 林亦鎧 (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銘章 (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岳 (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亦鎧、林銘章、林金岳為被上訴人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林樹松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死亡(本院卷第79頁),其法定繼承人為 林月鶴 、林子鴻、林俊豪、林永青、林亦鎧、林銘章、林金岳、林靜慧、 陳林月珠 等9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91至112、113頁)。其中林月鶴、陳林月珠2人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該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847號准予拋棄繼承,有該院109年2月18日中院麟家合108司繼3279字第1090013582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89頁)。依上揭規定,自應由其餘未拋棄繼承之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惟僅林子鴻、林俊豪、林永青、林靜慧4人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由本院送達繕本予上訴人收受,而發生承受訴訟之效力(本院卷第123、137頁)。林亦鎧、林銘章、林金岳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亦未聲明林亦鎧、林銘章、林金岳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亦鎧、林銘章、林金岳為被上訴人林樹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王重吉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