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政雄律師
吳明益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陸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6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同年10月6日、12月6日予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