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101年度執字第8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英傑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吳英傑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金池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6日20時許│101年1月12日18時許│100年1月12日18時許後不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793號│101年度偵字第1839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39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4號│101年度訴字第613、914號│101年度訴字第613、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9日│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75號│101年度訴字第613、914號│101年度訴字第613、91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30日│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1日│││日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2日18時許│100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39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379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3、914號│101年度訴字第1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3日│101年3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3、91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6月11日│101年7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