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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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姓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甲○○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姓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