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五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五九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貪污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諭令交保之同時限制出境在案,茲本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被告在國內又有固定之住所,絕無逃匿之虞,實無再限制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查被告甲○○所犯本件貪污案件,原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在案,嗣因疾患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乃經原審法院考量有保外就醫之必要,而於同年七月二十日裁定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斟酌被告涉犯貪污重嫌,為兼顧刑事程序保全之目的,同時諭令限制出境,此有該院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一五四號裁定書在卷可按。嗣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不服上訴本院後,本院業於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案,且其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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