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五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陳慧錚 律師 林樹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游雪莉 律師 張清雄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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