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為確認原告債權是否罹於時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為確認原告債權是否罹於時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