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19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國偉

被告 曾冠程曾碧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為確認原告債權是否罹於時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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