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98號

聲請人 馬雪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俊吉 間就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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