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148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顏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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