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03號聲請人 林明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靖喬 間就給付賠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