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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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295號
原告 江昇洋
被告 李民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官田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憑,且依原告民事提告、求償狀所述,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南市,是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