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7號上訴人 洪素燕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李麗花 律師被上訴人 李宗杰
李美麗 李宗仁 阮麗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上訴人 葉重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三項,於上訴人以新台幣貳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李宗杰如以新台幣陸拾玖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於上訴人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李宗杰如以新台幣陸拾玖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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