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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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住基隆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圓食品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
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