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抗告人 李本欽
宋福強 黃乾豪 黃玉麟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民國102年8月7日裁定,業於102年8月15日提起抗告,然查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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