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潘立勝 法定代理人 朴貴福 被告謝○諺法定代理人 謝朝安 被告 陳冠傑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謝懷毅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鄭子豪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林家豐 林楓璇 劉有甯 林○駒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機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淑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