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 盧致維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被告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堯明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5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50萬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1年10月15日具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共計1,674,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85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7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