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96號原告 陳錦川 被告 周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3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