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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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婉喻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1,2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