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告 雲珠
陳吉雄 被告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趙燕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9萬3800元(註:第1項聲明176萬8300元、第2項聲明82萬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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