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胡氏秋草 被告 賀炳焜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7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