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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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文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內容應記載(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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